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4〕23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障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障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六)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七)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3.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九)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 分部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十一)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 单位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参建单位提供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十三)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
(十四)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十六)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需邀请相关流域机构参加会议。
(十七) 竣工验收应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十八)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改。
(十九)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4.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6.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二十一)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二十二)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5.检查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况及竣工决算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7.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十四)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二十五)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十六)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十七)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当发现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重新验收。
(二十八)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二十九)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三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三十一)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三十二)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三十三) 本指导意见未规定之处,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