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并无关于停工、误工后人工费、机械费等损失的明确约定,而且案涉工程延期竣工三年多时间,双方均负有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中元和泰公司已承担每延期一天按未付款额支付3‰的违约金即10020760.18元的责任,原判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不予支持中建二局四公司请求中元和泰公司赔偿其停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并无关于停工、误工后人工费、机械费等损失的明确约定,而且案涉工程延期竣工三年多时间,双方均负有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中元和泰公司已承担每延期一天按未付款额支付3‰的违约金即10020760.18元的责任,原判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不予支持中建二局四公司请求中元和泰公司赔偿其停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并无不当。”
双方对逾期竣工均负有责任,发包方已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平原则,不再承担承包方停窝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