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项目中,造成延期开工的原因有很多: (1)甲乙双方的自身原因 (2)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这类不可抗力情况 (3)法规变更调整造成的延期
(1)甲乙双方的自身原因
(2)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这类不可抗力情况
(3)法规变更调整造成的延期
一般这类情况都会遵循 过失相抵原则 和 过错责任原则 ,可是究竟该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和过失呢?这类情况作为施工单位,又 该如何为自己争取索赔和利润 呢 ?有什么策略和技巧?
要弄清楚上面的问题,需要把问题放在实际项目的案例上,接下来给大家看3个案例:
已知: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是2019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时间2020年3月3日。合同通用条款里约定:承包人有权调整价格或者解除合同。
这个有权调整价格是只是调整价差,还是重新确定价格呢?
要弄清楚如何重新确定价格,首先要看的是承包人有哪些权利,因为在案例中只是提到通用条款,在实际项目中还要看专用条款中对这一项有没有重新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来说,就可以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诉求。
那么问题又来了:尽管合同写了可以谈价格, 但是如何谈?根据什么谈?应该谈出什么结果?
由于情况太多样,解决方式和底层逻辑会很复杂,因此 针对工程延期专题开设一场成本直播,在直播中说说谈判方法和底层逻辑 。
已知:2020年10月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11月20日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总价合同形式,合同约定除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其他均不调整。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目前已经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毕,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准备协商解除合同, 已完工程如何进行计价?
关注点集中在这几个词上: 总价合同 、 除设计变更其他均不调整 、 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毕 、 解除合同 。看过案例1后,不难发现在合同中容易忽视一些细节条件,往往这些条件是 对施工方有利的,但是却被忽视 。
那么在案例2中容易忽视的细节在哪里呢?当解除合同时,要把握那些关键点,在 发生造价鉴定时如何提出鉴定诉求?
已知:某工程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计价内容: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小型机械费、模板及脚手架、零星材料等,劳务报酬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暂定760万元。因工程延期开工6个月,在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
劳务要求调整合同价至880万元,该不该调,如何调?
关注要点: 劳务分包、计价内容、固定劳务报酬、延期开工6个月
当发生这类问题,面临着分包分供商调整合同价款的诉求,造成本增加,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从规范合同处入手。 除了规范合同之外,还有什么其他地方可以注意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