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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基层机关、事业及社会团体组织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就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
就竞争性谈判方式而言,存在二次报价的模式,简单的说,就是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文件,就相应要求做逐一响应,其中报价作为谈判前的一次报价,在谈判过程中,各供应商再次报价,确定二次报价,经谈判小组共同协商确定成交价,此时,二次报价即为中标价,也是施工合同价。
这样一来,成交价的报价为二次价格报价,没有具体的投标预算报价,无项目单价报价。
双方约定采购合同时,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时,若项目存在变更,就会发生不同的认知,是按照一次报价的类似单价,还是按照一次报价下浮类似单价执行?
再加上合同未明确调整方法,造成实际结算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下面就实际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如下分析:
某一维修改造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控制价90.6万元。中标供应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为89.5万元,二次报价为80.3万元中标。
采购施工合同也比较简单,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的规定是:“ 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最终造价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变更签证,有新增项目也有原合同内容未做项目,施工单位也按照要求,对变更工程履行了相关手续,最终也按要求进行了相关验收。
送审工程结算时,结算价按照合同价加上变更增减,项目单位也初步审核,同意按101.2万元确定送审价。
根据审计要求,按照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对完成工程内容结合现场完成情况核查工程量时, 发现分部分项中块料墙面的清单工程量为190平,实测工程量为140平 (仅列举一项,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清单量与实测不符的项目)。
那么问题来了,减少的块料墙面工程量确定了,那么单价是按预算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呢,还是按照二次报价与预算价的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呢?
作为审计部门,按规按求确定结算造价,按合同维护各方的权益为宗旨,经沟通 按照89.5万元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审减工程量×报价浮动率后得出审减金额,审减增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Σ(审减工程量×投标文件内综合单价×优惠率),此时的优惠就是(89.5-80.3)/89.5=10.28%。
看似问题得到了解决,可是由于现行的房屋市政清单非全费用清单,除分部分项费用,还包括措施费、规费、税金,这样优惠率就不仅仅是单价的优惠,应该是总价的整体优惠。
笔者认为按照通常做法,就是
对有类似清单的工程清单还是按照投标预算执行,记取相关费用,在最终结算总价按照要求在乘以优惠率
。
但问题还要有所区别,就是新增项目,原投标预算也无相应综合单价,
应单独重新组价并确定新综合单价,其中的主材价格按照同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并按照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采购项目由于实施的工程基本程序及结算参考《招投标法》中相关的规定履行,
在工程结算中,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其原则必须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其清单计算规则
,执行项目的实施。
纵观上述项目的结算审计过程,其重点就是
完善采购项目的结算流程、结算依据
。从本质上解决相关争议,为项目的顺利实施铺垫基础。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中标后双方保存好完整的纸质及电子资料便于结算参考,同时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合理确定合同类型。
尤其要明确采购合同调整范围和方法,对于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单价的确定、量差、缺项、法规变化、物价变化等都应做系统全面的约定
,减少后期结算过程中减少歧义和矛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