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沪规划资源建[2021] 363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 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
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
建筑设计
和
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
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
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 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
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
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层
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
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
指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
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
2.2 米以下
(含 2.2 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
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
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
适当放宽
,但
超过该建筑 标准层高度
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
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
该部分 非避难空间 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
2.2 米以下
(含 2.2 米)的,
不计算建筑面积
;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
符合以下条件
的,其
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
,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 米,且除地下车库的
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
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
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
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
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加上 0.3 米。
建筑物 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 ,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
通风采光井宽度
(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不宜超过 1.8 米
(含 1.8 米)。超过 1.8 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
标准层层高
不宜超过 4.5 米 。
标准层层高超出 4.5 米 的,按每 2.8 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
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入容积率
;
阳台的设计进深
(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不超过 1.8 米
(含 1.8 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
8
平方米
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
(五)飘窗
飘窗
符合以下条件的
,
不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
不小于 0.5 米
,
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
不超过0.6 米
。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六) 装饰性阳台、 花池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箱) 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
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进深小于或者等于
0.6 米
的装饰性阳台,
不计算建筑面积
;
否则,应按照本条第(四)
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
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 0.6 米 的,
不计算建筑面积
。
花池、空调
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
围以内或进深大于 0.6 米 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其他
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均属
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核有关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资料,包括 《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附表 1)和 《建筑面积汇总表》 (附表 2)。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
一步规范, 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 。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时,出现现行计算
规范适用问题的,各区及派出机构规划资源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及时请示,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