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在工业与居民区里的布置应配合总图专业合理安排,并应考虑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新建城市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工厂区应优先考虑设置区域性供热锅炉房,尽量减少锅炉房的数量。 若因热用户分散、热负荷较低、外管线较长等因素考虑分散设置锅炉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认为合理时,方可采用。 2、锅炉房属于丁类明火生产厂房,一般应是独立的建筑,它和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执行国家两个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1、新建城市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工厂区应优先考虑设置区域性供热锅炉房,尽量减少锅炉房的数量。
若因热用户分散、热负荷较低、外管线较长等因素考虑分散设置锅炉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认为合理时,方可采用。
2、锅炉房属于丁类明火生产厂房,一般应是独立的建筑,它和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执行国家两个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锅炉烟囱距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30m。当烟囱高度>30m或设有除尘装置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3、当锅炉房单独设置有困难时,在符合下述要求的条件下可设置在与多层和高层建筑相连或不相连的民用建筑内,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1)当与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锅炉房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民用建筑隔开。
(2)当锅炉房需在民用建筑内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的锅炉(不允许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②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二层靠外墙部位。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③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④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隔开;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⑤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⑥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锅炉间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⑦燃气、燃油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燃气锅炉通风换气不小于6次/h,事故换气不小于12次/h;燃油锅炉通风换气不小于3次/h,事故换气不小于6次/h;
⑧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⑨每台蒸汽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每台热水锅炉必须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以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
⑩锅炉油气燃料供给管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带有阻火器呼吸阀的通向室外的通气管,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
锅炉的安装容量及压力、温度等技术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锅炉房的设计应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4、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锅炉房应靠近主要负荷或负荷较大的地区,以缩短管线长度,减少热损失。
6、蒸汽锅炉房宜位于地势较低的地区,可利用自流或余压系统回水,有利于凝结水回收,不设或少设凝结水泵站。
7、锅炉房位置要便于燃料和灰渣的运输及存放,如燃煤用铁路运输时,则锅炉房应靠近铁路专用线,并应有足够的煤场和灰场面积。当设计采用燃油锅炉时,应考虑燃油库的位置。
9、锅炉房位置应有较好的朝向,主要的操作间一般应布置成南向或东向,避免西晒,炎热地区的锅炉房尤其应注意此点。应考虑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10、锅炉房的位置应注意与周围建筑物的互相影响,不应距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油库、有较强振动的大型汽锤以及净化厂房和洁净要求的建筑太近。如建设工程同时有煤气站时,则锅炉房和煤气站应尽可能布置在同-区域内,以利燃料的运输和灰渣的清除。
11、新建锅炉房应考虑留有扩建的可能和余地。锅炉房的扩建端不应设置永久性建筑物或体型较大的设备或构筑物。
12、锅炉房的位置应便于给、排水和供电,并且要有较好的地形、地质条件,不宜将锅炉房特别是大容量锅炉房设置在地质条件很差的地方。锅炉房的位置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往往是困难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分清主次,一般应着重考虑靠近负荷中心,便于回水,便于运输,符合规范要求。
13、设有沸腾炉或煤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