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通开口 (1) 除本规范允许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外,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中庭、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2) 对于中庭, 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首层外, 建筑功能空间与中庭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或窗, 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1、 连通开口
(1) 除本规范允许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外,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中庭、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2) 对于中庭, 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首层外, 建筑功能空间与中庭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或窗, 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 通道等处,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分隔物;
3 与中庭相连通的建筑空间, 其任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2、 营业厅、 展览厅
(1) 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 展览厅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 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 2 ;
2 当为高层建筑, 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 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 2 。
3、 地下商店
(1)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 2 ;
(2)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2 时,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 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有顶步行街
当餐饮、 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
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 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 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 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 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 宜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知识点:防火规范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