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lijiawei411
lijiawei411 Lv.15
2021年07月21日 16: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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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1. 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与正常楼层的计算原则相一致,故实际在计算建筑面积时, 无须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进行严格意义的划分。
  2. 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再按“外墙上口”取定。当 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 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

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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