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地下空间工程;
受理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地下空间工程;
3.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4.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
5.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规定
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既有建筑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另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事项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21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的相关规定,不在本指南受理范围之内。
申请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报告、查验、质量自评报告、检测承诺)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及整改情况(如存在需提供)
竣工图纸图样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