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1.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1.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 相关档案资料 ;
(来源:草根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