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管理人员辞职后仍可能被刑拘!
人在天涯903
2020年08月14日 11:07:23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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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就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和)直接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就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和)直接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表明了履职的时间有长短,追责的时间却没有期限,只要失职失责了,就随时会被追责。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的情形:


1、履职尽责不到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章列出了其详细职责清单;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虽然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出台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并不妨碍实施对央企国企甚至是私企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 4位前主要负责人 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包括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中层生产和安全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既然开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追责的先河,对企业管生产、管安全的中层管理者终身追责自然会接踵而至。追责原因还是一样,在其任上,失职失责,自己亲手种下的或自己遗留下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导火索。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事故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有7人,其中包括京日东大公司管生产和管安全的有: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 B 班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 方勇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1月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勇忠于2019年4月辞职,历任涉事企业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事故调查组查明,方勇忠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另外,方勇忠2018年(倒推一下,估计当时其职位是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因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就是说,方勇忠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建设,导致遗留下终身隐患;另外,在负责建设冷藏库时,燃气管道阀门等设置安装不合规范,并且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因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隐患是方勇忠种下的,即使在其辞职8个月至事故发生,即使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管理人员、液化气站、当地政府、政府燃气和供热监管、政府安全监管、政府市场监管、消防都未发现并消除这些重大事故隐患,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设备)部长方勇忠,作为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因失职失责,遗留先天性重大事故隐患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辞职8个月后,成了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第一人


文字整理@安课网云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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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ccckencn
2020年08月25日 23:23:21
2楼

对的一定要严辞办,好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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