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无论是我们行走的大街上,还是居住的小区内,地下都布满着错综复杂的各类管线,如给排水管道、电缆、通信、燃气管道等等,为我们的日常生活贡献它们的作用。由于我们燃气管道输送的是燃气,为易燃易爆介质,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地下埋地燃气管道与其余管线或建构筑物等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我们称之为“安全间距”。那么《燃规》对于燃气管道的各类“安全间距”有何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众所周知,无论是我们行走的大街上,还是居住的小区内,地下都布满着错综复杂的各类管线,如给排水管道、电缆、通信、燃气管道等等,为我们的日常生活贡献它们的作用。由于我们燃气管道输送的是燃气,为易燃易爆介质,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地下埋地燃气管道与其余管线或建构筑物等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我们称之为“安全间距”。那么《燃规》对于燃气管道的各类“安全间距”有何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其他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的相应规范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相邻的市政管道以及建筑物都应与燃气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燃规》6.3.3条针对各类安全间距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下表:
表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从上表可以看出,《燃规》针对燃气管道距建构筑物、其他管线的间距进行了严格控制,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针对相同参照物的间距也有所不同。同时,本间距表为规范的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小编心想,燃气管道若能说话的话,它也只能说:“你们最好都离我远点吧”!
诚然,站在安全的角度,我们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但实际上,在相对固定的空间内,实际情况是很难做到与其一致。那么,在满足不了的情况下,是否有一些补救措施呢?
二、间距不够,能否拯救?
提到间距不够,小编想起了之前在一次与业主交流会上的经历,当时,业主向我们设计单位大倒苦水:“我们也想按照规范来做,但是我们这里又不像北京、上海那些大城市,道路设计那么宽,有充足的位置供我们选择。我们一个小县城,道路本来比较窄,加上燃气管道又是后期配套进入市政道路的,哪里有那么多位置供我们选嘛?”小编听后,表示深深地同情这位业主。但是,安全红线摆在那里,我们可不能随意去触碰哦!不过,我们能想到的这些问题,编制规范的专家们也能考虑到,因此,《燃规》中6.3.3条除了规定各类安全间距之外,还给出了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补救措施,具体的规定如下: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中的安全间距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中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应保证: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0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从规范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若受限制,在满足不了净距的条件下,对燃气管道采取一些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各类的安全间距均可以适当缩小。那么如何来界定所谓的“安全防护措施”呢?
三、间距不够,如何拯救?
《燃规》6.3.3条的条文解释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大致地概括说明。我们知道,埋地燃气管道从管材来看,不外乎采用钢管和聚乙烯PE管这两种管材,针对埋地燃气钢管,《燃规》提出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增加管壁厚度。
谈到增加壁厚,那么则有一个标准的管道壁厚,不同管径的标准壁厚如下表:
表3钢管公称壁厚表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存在安全间距不够的情况,那么若使用钢管,则可在上表的公称壁厚基础上酌情增加。如原设计管道为D108×4,那么当存在间距不够的情况,我们可以将设计的管道改为D108×4.5,即通过适当地增加一部分壁厚来保证管道自身的安全强度。
2)提高防腐等级。
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需要采取防腐措施,那么从防腐的角度来看,当存在安全间距不够的情况,我们可以提高管道的防腐等级,如原设计采用聚乙烯交联带防腐,我们可以更换为3PE防腐;如原设计采用3PE普通级防腐,我们可以更换为3PE加强级防腐,等等。
3)减少接口数量。
我们知道,接口的位置往往是容易引发泄漏的地方。因此,若能够尽量减少接口的数量,那么我们则可以加强管道的安全等级。特别是在安全间距不能保证或存在聚集泄漏燃气的部位,减少接口的数量显得十分必要。在大面积满足不了安全间距的条件下,采取此种方法显得十分有效。如原设计采用6m/根的钢管,可更换为采用12m/根的钢管;能笔直通过的地段,尽量不要加设弯头等管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穿越地下管沟等位置时,应保证穿越段无任何环向焊口且辅以套管保护。
4)加强检验(100%无损探伤)。
钢管的焊口位置,可采取无损检测等手段进行识别焊口的质量,常见的无损检测方法有X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在满足不了安全间距的条件下,加强焊口的探伤作业也是一个比较可靠且值得选择的方法。当燃气管道经过间距不够的地段时,我们可以采取加大探伤比例,如由原10%抽检比例提升至20%甚至100%,等级由II级合格提升至I级合格等。从管道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管道系统的自身安全性,是值得推荐的。
以上我们介绍了埋地燃气管道采用钢管,当遇到一些不能满足安全间距的地段时所能采取的一些防护措施。事实上,当今城市燃气干管压力等级大都为中低压管道,符合聚乙烯PE管的使用条件,且PE管道相比较钢管来讲,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和可焊性,为施工运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使用更为常见。那么针对埋地PE燃气管道,有哪些可以作为我们参考的“安全防护措施”呢?
首先,上面提到的钢管“安全防护措施”中的3)条亦可作为PE管的参考做法,即减少接口的数量;其次,由于PE管本身具有防腐性能,且接口的无损检测目前还暂无一种较好的检测方法,因此,上述的2)、4)条并不适用于PE管。关于1)条增加壁厚的方法是否适用于PE管,小编查阅《燃规》6.3.3条的条文解释,表述为“PE管可不采取增加壁厚的措施”,这种说法稍微有点模棱两可。我们知道,PE管从壁厚的角度可分为厚壁管(SDR11)和薄壁管(SDR17)两种,那么在设计过程中,若采用SDR11级PE管,是否能算作一种“安全防护措施”’呢?小编认为有待考究。原因如下:SDR17级管道由于壁厚较薄,与之搭配的高密度混配料PE100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为0.4MPa,与SDR11级最高工作压力0.7MPa相比,强度足足降低接近一半。因此,大部分燃气公司在使用PE管道时,除一些大口径管(≥de160)适当使用SDR17级管道外,其余管径的管道均采用SDR11,即使用SDR11厚壁管已经成为如今燃气公司较普遍的选择,那么若采用SDR11算作一种“安全防护措施”则有点说不过去。因此规范的表述并没有完全否认,也没有完全肯定,是否能作为一种“安全防护措施”,需要静观后续《燃规》改版更新的结论。
除此之外,埋地PE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供选择的还有砌筑管沟、加设套管保护等等。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大型燃气公司的经验做法“取经”。如深圳燃气集团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在满足不了安全间距的条件下,可采用5mm或12mm厚的聚乙烯保护板对燃气管道进行保护隔离,达到一定的安全防护,多年经验表明,这种方法效果显著,运行良好。
四、一些管线设计的思路分享
小编作为一名设计从业者,完成过许多大大小小的管线类项目,在这里,想同大家一起分享下本人在设计管线时的一些原则思路及想法,供大家参考。
1)燃气管线远离强电、弱电管线;
2)小管避让大管;燃气管线在满足规范下尽量浅埋。理由有三:强电、弱电管线可能会产生火花,尽量远离;小管施工起来会比较方便;燃气管道浅埋若发生泄露容易散发到大气中。
3)当存在许多安全间距不够的地段,放弃PE管,采用钢管往往是值得选择的一点。钢管由于本身具有较高的强度,且所能采取的补救措施较多,能够更加容易地把控管体本身质量。不过,经验表明,针对管径≤200mm的管道,采用钢管的成本较PE管来相对更高,当然为了后期运行的安全考虑,多一点成本也是值得的。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知道,地下燃气管道由于其特殊性,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各类安全间距进行布管,当安全间距满足不了的条件下,可在采取一些安全防护措施后适当减小相应的安全间距。这里,小编想要提醒的是,“安全防护措施”虽然能够相对有效地降低隐患,但它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更不是拿来钻规范空子的说辞,“适当减小”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靠近甚至无间距等情况。我们呼吁各建设方,在能满足安全距离的条件下,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特别是距一些本身也具有危险因素的管道,如电缆、污水管道、排水沟等等,一定要尽可能远离这些危险源,千万不要图一时之便而留下不堪设想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