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7、高坠半径
主要依据: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R根据hi规定如下:
a)当2m≤hb≤5m时,R为3m;
b)当5m<hb≤15m时,R为4m;
c)当15m<hb≤30m时,R为5m;
d)hb>30m时,R为6m.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8、工厂车间布置
主要依据: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 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
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2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3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
8.6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8.6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
10.1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6.2.3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6.2.4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16.4.5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主要依据: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7、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6<V≤10)
18、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0<V≤20)
19、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3<V≤6)
20、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V≤3)
7图-10图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3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3
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拱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5米和20米;甲乙浮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2米和15米;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0米和12米。泵房和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7
24、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5.3
25、高层建筑疏散:
主要依据:
高层医疗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3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5米,疏散楼梯宽1.3米。
其它高层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2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3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疏散楼梯宽1.2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主要依据:
通行汽车,宽度>3m;通行电瓶车,宽度>1.8 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 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 m。
未查到相关标准,但在注安考试教材中有明确说明。
27、厂内道路宽度:
主要依据: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4.5米;
2、次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3、支道,3.0米—4.5米。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3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A、≤3t叉车: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米;
B、5t叉车: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米;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1条第二款
28、焊接作业距离 :
主要依据: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主要依据: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之间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2
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2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4.2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1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2.1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不宜大于11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体》(GB4053.2-2009)5.2.2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以上高度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不小于1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1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主要依据:
各种商品不应直接落地储存,一般应垫15CM以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31、电线管线距离
主要依据: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32、电线管线距离
主要依据: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 0.3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33、电线敷设高度
主要依据:
护套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水平敷设:室内2.5米;垂直敷设:室内1.8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
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9
34、配电箱距离
主要依据:
进人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2.2.4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
35、电灯和风扇距离
主要依据: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 5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
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 5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8.1.6
36、开关插座距离
主要依据: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为0.15m-0.20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同型号并列安装高度宜一致,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
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
距地不应低于1. 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