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是否该修改《环境保护法》?
两会:关于尽快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至今已经18年。18年以来,从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大背景上看,至少发生了四大方面的变化:1、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转变;2、立法环境和法律体系有了巨大进步,特别是先后制定20余部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以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3、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4、国家对于环保与发展的关系问题有了清醒认识,逐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了17年却未修改,过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要求,体现属严重的不适应性:首先,《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基本思路而制定的,而现在则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其次,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形式通过的,这说明该法在众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法或改名为环境法
环境保护法或改名为环境法 立法思想有了重大变化“超期服役”的环境保护法到底该不该修改?怎么修改?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今日在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初步意见是将环境保护法改名为环境法,重点应当是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迄今已经27年。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但对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存在几种争论意见: 一是“修改论”。认为环境保护法覆盖面不全,缺少生态保护、核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一些法律条文过时;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缺乏针对性措施。但对如何修改拿不出具体意见。 二是“废止论”。认为环境管理制度和惩罚性措施,在各项环境专项法中都有了,有些问题也可以通过修改专项法来解决,因此没有必要保留环境保护法了,应该及时废止。 三是“搁置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国内外的形势下,废止环境保护法有可能造成不好影响,但修改环境保护法又拿不出很好的意见,那就暂时搁置起来吧。 四
变压器零序电流保护原理
对大电流接地系统中的变压器装设的接地零序电流保护,作为变压器主保护的后备保护及相邻元件接地短路的后备保护。 变电站是混迹电源、升降电压和分配电力的场所,是联系发电厂和用户的中间环节。变电站有升压和降压之分。升压变电站通常是发电厂升压站部分,紧靠发电厂。降压变电所通常远离发电厂而靠近负荷中心。根据变电站在电力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以下几类。 (1)枢纽变电站 枢纽变电站位于电力系统的相纽点.电压等级一般为330 kv及以上.联系多个电源.出线回路多.变电容皿大。全站停电后将造成大面积停电.成系统瓦解.枢纽变电站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往定和可靠性起着重要作用。 (2)中间变电站 中间变电站位于系统主干环线或系统主要于线的接口处,电压等级一般为220 kv-330 kv.汇集2-3个电谭和若干线路,高压侧以穿越功串为主.同时降压向地区用户供电.全站停电后将引起区城电网的解列。 (3)地区变电站 地区变电站是一个地区和一个中、小城市的主要变电站,电压
环保总局回应《环境保护法》修改呼声
环保总局回应《环境保护法》修改呼声《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长达18年之久,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两会前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此做了回应。 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记者: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和提案不断增加。您认为现行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导致修改呼声如此强烈? 潘岳:的确如此,2004年以来的三年中,“两会”共接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35件,占环保立法建议和提案总数的近一半,多达400余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建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 2005年,监察部、环保总局对9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7名责任人受到撤职、记过、警告等处分。有12个省区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处分责任人163人,其中政府领导7人,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