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或改名为环境法 立法思想有了重大变化“超期服役”的环境保护法到底该不该修改?怎么修改?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今日在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初步意见是将环境保护法改名为环境法,重点应当是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迄今已经27年。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但对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存在几种争论意见:
“超期服役”的环境保护法到底该不该修改?怎么修改?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今日在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初步意见是将环境保护法改名为环境法,重点应当是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据介绍,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迄今已经27年。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但对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存在几种争论意见:
一是“修改论”。认为环境保护法覆盖面不全,缺少生态保护、核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一些法律条文过时;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缺乏针对性措施。但对如何修改拿不出具体意见。
二是“废止论”。认为环境管理制度和惩罚性措施,在各项环境专项法中都有了,有些问题也可以通过修改专项法来解决,因此没有必要保留环境保护法了,应该及时废止。
三是“搁置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国内外的形势下,废止环境保护法有可能造成不好影响,但修改环境保护法又拿不出很好的意见,那就暂时搁置起来吧。
四是“改造论”。这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当前“地方保护妨碍环境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那么就应改变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由过去约束企业法人为主,改为约束政府行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