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请问第5点中的"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指不管建筑大小,只要是公共建筑都设置吗?
对疏散标志指示灯的疑惑?
收到一个小办公楼的审图意见,说走道和楼梯应按《火规》10.2.8要求设置标志。找了找手头的规范,《高规》9.2.3明确表示: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的规范都说的很模糊,大都说的应设疏散照明,本人对此疏散照明的理解并非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规》10.2.8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是疏散照明)有了明确的规定: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规范中只规定了这些重要建筑的部位,并且用的是“宜”。对于除此之外的公建是否能找出一定要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依据呢?恳请大家对各此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