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工程施工合同》,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约定为贰年。2.2、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正式入住之日开始计算,即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3、保修金及支付3.1、发包人预留工程结算价款(不含陆佰万元三方合同材料款)的5%作为保修金,即伍拾万元整(RMB:500000.00元);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后发包人支付此保修金的75%,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支付保修金全部余款。4、质量保修责任4.1、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