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制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176-1996(试行)(试行)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SL 176-1996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页制作:CWSnet1996-09-09 发布 1996-10-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 次 1 总则 4.4 质量事故检查 2 术语 4.5 数据处理 3 工程项目划分 5 工程质量评定 3.1 项目名称 5.1 评定标准 3.2 项目划分原则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