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的一些问题请教
本人未从事过招投标工作,现有一些问题不明,请专家指导:1.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编制标书是否需要经过甲方聘请外部审查机构审查?2.招标的标底(商务标底)是否需要会计事务所审查或第三方审查?3.招标的标底(商务标底)与投标商务标底应已哪个为准,是否以中标方商务标底为准?合同价与投标报价也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4.施工方所投的技术标书与现场的实际开工不符时,如管理员人数相对投标少、临时设施布置也相对投标少时可否扣减施工方的相关费用。5.招标清单中未列入清单项目,施工方投标也未报,而施工图却实际存在,属于双方漏列,那么是否给与施工方施工时补偿还是认为施工方漏报不予补偿?6.施工方所投技术标书上注明遇到某些地段需进行降水、支护等技术措施,但在报价单中未体现出来,实际施工时如果发生那么是否应给与这部分费用?如果报价单中有此项费用,但实际施工未发生有关类似措施费,那么是否应该给与扣除?以上问题本人不葚理解,特请教大家,为感!是否有相关规定请明示,谢谢,
招投标实施条例:我们期待什么?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牵头组织该条例的起草和制订。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的介绍,《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规。对《条例》的起草思路,李亢认为,一是在《招标投标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下,对发布施行的若干配套规则和地方性法规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规定进行整合、提炼。二是适当调整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拓宽招投标领域。三是完善招标投标程序。严格邀请招标条件。对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简易招标和资格预审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四是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五是细化和严格法律责任。 那么,业界对这部《条例》有哪些期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