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我们期待什么?
fdx2112
fdx2112 Lv.12
2007年01月23日 1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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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牵头组织该条例的起草和制订。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的介绍,《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规。对《条例》的起草思路,李亢认为,一是在《招标投标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下,对发布施行的若干配套规则和地方性法规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规定进行整合、提炼。二是适当调整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拓宽招投标领域。三是完善招标投标程序。严格邀请招标条件。对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简易招标和资格预审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四是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五是细化和严格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牵头组织该条例的起草和制订。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的介绍,《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规。对《条例》的起草思路,李亢认为,一是在《招标投标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下,对发布施行的若干配套规则和地方性法规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规定进行整合、提炼。二是适当调整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拓宽招投标领域。三是完善招标投标程序。严格邀请招标条件。对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简易招标和资格预审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四是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五是细化和严格法律责任。
  那么,业界对这部《条例》有哪些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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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3日 10:44:02
2楼
期待一:调整强制招标范围
  一是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将强制招标范围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且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突出监管重点,避免因强制招标范围过宽而可能导致的法不责众。二是将实践证明采用招标方式有利于提高整体效益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还处于改革过程中的项目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或原则规定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
  期待二: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一是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二是处理好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程序方面的衔接,允许某些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前先核准招标方案。三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或未按核准的方案招标的行为单列一条,补充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待三:完善可以不招标的条件和范围
  要从实践需要出发,允许某些紧急、应急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不招标。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合同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或添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可以不招标项目,除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10%的限制外,对追加的次数和累计的追加总额也应加以限制。
  期待四: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
  首先要细化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形式。一些专家建议,特别以下几种情况要作出具体限定:对投标人提出过高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依据个别投标人的业绩和经验情况制定报名或资格审查条件的;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以获得本地区或本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的;以办理登记备案、资质验证等作为投标许可条件的;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服务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标准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还要限制招标人的载量权。对于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继续招标还要重新招标,不应当由招标人决定。
  期待五:规范限制通过资格预审人数的办法
  从各地招标实践来看,存在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不作任何数量限制,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以最大限度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是对于规模较小、采用通用技术(或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从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设定上限,以降低招标成本;三是只要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限制与资格预审标准、条件在资格预审公告中予以明确,保证资格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则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作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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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3日 10:45:18
3楼
期待六:明确总承包招标问题
  对于实行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货物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时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节约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要求,若总承包人具备勘察、设计、施工或货物采购等相应资质,就不应要求总承包人和招标人再次组织招标。另一种意见认为,若勘察、设计、施工或货物采购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必须要求对上述项目进行招标。
  期待七:明确界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况
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有的同志建议,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还有同志建议,可以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行为。
  期待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开放共享、跨部门跨地区的统一专家库。二是进一步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评标、甚至取缔其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三是建议将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费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这样有助于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期待九:严格中标人确定程序及相应法律责任
  为防止串标,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外,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对于第二中标候选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差额,第一中标候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二者报价的差额过大的,招标人可以认定招标无效,重新招标。也有同志认为,在《条例》中规定由第一中标候选人承担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期待十: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还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期待十一:创新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条例》应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实践经验作必要的制度创新,体现若干亮点。例如,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及信用评价制度,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电子招标制度,为电子招标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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