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盲道的设计规范
视觉残疾者在行进与活动时,最需要的是对环境的感知和方向上的判定,通常是依靠触觉、听觉、嗅觉等来帮助其行动,对空间特性的认识,首先是表现在具有准确的定位能力上。 视觉残疾者在人行通路上行走时,往往没有准确的和规律性的直线空间定位条件,只能时左时右敲打地面,困难地慢慢行走。在遇到各种人为的障碍物无法行走时,为了避免碰撞的危险,只好选择在车行道上用盲杖敲打人行道边的路缘石(高出车行道地面0.15~0.20m)行走。但这种行进方式对残疾人是一种危险状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因此在主要建筑物及商业街、居住区等的人行通路需设置盲道,协助视觉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觉,方便安全地直线向前行走。 城市中主要的公共建筑,如政府机关、交通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及服务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音乐厅、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在入口、服务台、门厅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站台等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与厂房是如何界定的?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5 12:31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2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朝疏散方向开启;而6.4.10条规定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从以上理解是否能说明超过60人就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呢?另外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件规定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专项治理范围,此文件规定为30人。个人理解文件严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