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与厂房是如何界定的?
qq_1442024689293
2015年09月23日 16:55:48
来自于建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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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5 12:31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2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朝疏散方向开启;而6.4.10条规定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从以上理解是否能说明超过60人就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呢?另外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件规定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专项治理范围,此文件规定为30人。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5 12:31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2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朝疏散方向开启;而6.4.10条规定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从以上理解是否能说明超过60人就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呢?
另外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件规定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专项治理范围,此文件规定为30人。
个人理解文件严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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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仙
2015年09月25日 11:51:52
2楼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6 09:25 编辑

“人员密集场所”这个问题还是很不错的。很多人认为,新规范没有明确。
有一些规范和法律、文件都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说法。一般按那个条文做,就取那个说法。
6.4.10条的60人,讲的不是人员密集场所,是说 房间内使用人数较少且人员对环境及门熟悉时,房间门方向不限。
6.4.2条的说明里没有解释“人员密集场所”。
在5.5.19条的说明里有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但范围是“本条中”,没说“本规范中”。
在老规范5.3.15条说明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新规范还给删除了。
你引用的“(安委[2014]9号)文件”是有执行期限的,没法当长期依据来设计,除非消防局另明确要求。
目前对“人员密集场所”比较强的说法有两个,一个是《消防法》,另一个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法》中:第七十三条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定义:
3.2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侯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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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仙
2015年09月25日 12:22:45
3楼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6 09:23 编辑

(安委[2014]9号)文件是一个有执行时效的规定,没法长期实施。
无论是规范中还是消防法等说的人员密集场所,都是一种定性的说法。
对于定量的人数指标,还是要看当地消防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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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仙
2015年09月27日 14:01:22
4楼
老73号令: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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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2003
2015年12月26日 08:22:31
6楼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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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lucky
2022年07月12日 15:43:44
7楼

厂房是否可以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砂3.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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