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简介
1 编制概况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以下简称“规程” )自1994年开始编写。其宗旨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消防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满足工程消防设计需求的规定。本规程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该规程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规程”共分十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总体消防给水,室内消防给水,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房、消防排水和管材及管路附件,附属特殊建筑的灭火系统设置等。
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跟06版防火规范
新的建筑防火规范在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有这么一条黑体字规定: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医院;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面积比以前缩小了一半)而上海的尚未废止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中的page10中的:7.下列百货商场、超市、展览馆大厅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仓库和走道: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2)建筑总面积超过9000m2的;3)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4)地下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还是根据01版做的。)我现在在做一个综合楼:1~2是展览厅,3~6是旅馆。24米以下,单层建筑面积680,总建面4100。按06消防规范,要做喷淋,按上海规范可以不做。怎么办?另:以前按照上海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page21.6.1.11条,我做的两个上海学校都没有做泵房,按照当时的国家规范是肯定要做的,但是审图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