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建筑防火规范在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有这么一条黑体字规定: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医院;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面积比以前缩小了一半)而上海的尚未废止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中的page10中的:7.下列百货商场、超市、展览馆大厅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仓库和走道: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
而上海的尚未废止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中的page10中的:
7.下列百货商场、超市、展览馆大厅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仓库和走道: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
2)建筑总面积超过9000m2的;
3)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
4)地下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还是根据01版做的。)
我现在在做一个综合楼:1~2是展览厅,3~6是旅馆。24米以下,单层建筑面积680,总建面4100。按06消防规范,要做喷淋,按上海规范可以不做。怎么办?
另:以前按照上海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page21.6.1.11条,我做的两个上海学校都没有做泵房,按照当时的国家规范是肯定要做的,但是审图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