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1.《建规》对于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和高度,没有明确的限制,除中庭部分外,宽度一般不应超过9m,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 《建规》第6.5.3条规定,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侧向封闭式、水平封闭式防火卷帘不具备自重自动关闭功能,异形或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也未有效解决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符合《建规》的规定。
答复:1.《建规》对于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和高度,没有明确的限制,除中庭部分外,宽度一般不应超过9m,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
《建规》第6.5.3条规定,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侧向封闭式、水平封闭式防火卷帘不具备自重自动关闭功能,异形或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也未有效解决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符合《建规》的规定。
公安部〈2016〉113号文规定10万㎡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体项目不允许做折叠提升卷帘、侧向卷帘,同时要求小于10万㎡的综合体项目也要参照执行;由于折叠提升等异型防火卷帘门产品的可靠性差,产品检验不完备。
因此,在建筑内的防火分隔部位不应采用侧向式、水平封闭式和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以确保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包括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当采用单联单轨防火卷帘仅满足耐火性能的耐火完整性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