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来 源: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建厂流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相关问题
根据: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