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划分
不好意思,由于不了解这个问题的版块,就先发在这里来请教大家,我有一个项目为一类高层地下室做餐饮,建规指定地下室设有喷淋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可以1000㎡,可是我的项目原始竣工图纸划分的防火分区最大部分达到了1850㎡,请问这是何故?是确实可以达到这么大还是物业在验收过后改了格局?图纸上在1850㎡的防火分区中段做了一段长30米的防火卷帘做分割,但是建规也指定防火卷帘的宽度不能超过防火分区公共边长的1/3,然而此处防火卷帘是作为整条边的防火分割,这里又是一个疑点,如果防火卷帘这样设置因个别原因(未知)符合要求,那么这1850㎡的防火分区就被分成两个防火分区,这样就可以说的过去;如果此处防火卷帘确实违规,那么这1850㎡的防火分区就存在问题了。请前辈为我解惑,多谢!
关于地下室抗渗等级的问题
最近一个高层项目涉及到底版及侧墙混凝土抗渗等级的问题,《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关于这个的规定似乎差别比较大。GB50108-2001 第4.1.3条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 的规定。表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10 S610~20 S820~30 S1030~40 S12JGJ 3-2002第12.1.9条 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最大水头与防水混凝土的比值按表12.1.9采用,且不应小于0.6Mpa。必要时可设置架空排水层。表12.1.9 基础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最大水头H与防水混凝土厚度h的比值(H/h) 设计抗渗等级(Mpa)<10 0.610~15 0.815~25 1.225~35 1.6>35 2
地下室防水设计的几点意见1
地下室防水设计的几点意见1前言 地下室防水设计的内容,可粗略分为概念设计与构造设计。 概念设计乃设计的基本原则,忽视概念或概念设计错误,后面的设计、施工及至使用、维修就会变得复杂、混乱,一不顺则百不顺。 构造设计包括主体防水及节点防水。主体防水又分为结构自防水和附加防水。结构自防水是必须采用的;附加防水按工程的防水等级选用,附加防水也称“其他防水层”,以柔性外防水为主。节点防水主要包括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穿墙管线、柱顶防水等,设计说明中的“构造作法”不能代替构造节点。节点防水也称“细部构造防水”,可按工程的防水等级和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 1概念设计 1.l设计责任 结构自防水及后浇带、变形缝的位置,主要是由结构专业设计;主体附加防水及节点防水主要由建筑专业设计;其他专业配合建筑及结构专业设计。应当指出的是,对防水节点的设计,结构专业也可参加设计,比如后浇带。但后浇带的防水构造设计,结构专业的规范仍沿用几十年前的作法,已十分滞后。许多版本的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考试复习教程中,对地下防水设计大多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