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
建筑消防给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筑消防给水工程的监督管理来源:消防商务网(www.119hw.com)一、消防给水水源和给水设备监督管理: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检测,检查消防给水水源是否具有设计所需的水量和水压; 2、每月应对消防水源的水位及气压水罐的气体压力进行检测,并对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他用的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3、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 4、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配套附件应每月检修一次,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监督管理: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后,每周应对其主要设备进行巡检。每隔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使其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