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
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的通知
详 细 内 容 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黑建安[2009]29号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19号)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通知的通知》(黑安发[2009]21号)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6月下旬到7月下旬在全省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