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两类情形
英俊的水煮鱼
2022年11月28日 1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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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两类情形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为下述两类情形:  1、建筑工程属 特殊建设工程 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参见附录 A。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两类情形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为下述两类情形: 
1、建筑工程属 特殊建设工程 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参见附录 A。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建筑工程属 其他建设工程 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结论合格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时)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

附录 A “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 

一、根据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 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 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
1、上述第 1、4、5、6 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对应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2、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明确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即: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 1亿 m3 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属于大型发电工程。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属于大型变配电工程。
3、上述第 10 项中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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