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为何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现在国内总承包商应该比较多了,通过设计、施工、采购分别分包出去,减少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这里不讨论这种方法的利弊。就想和各位探讨一下,为何总承包商可以将设计、施工分别可以进行分包出去。在我们电力工程中,这种情况最多的就是脱硫工程,基本上都是将脱硫的整个施工土建和安装全部包给一家施工单位,将设计也分包给另一家单位,总承包商只承担设备采购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主体结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作为监理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对总承包商报验的分包单位资质应该给予签署呢还是不同意,如果从国家法律来看,应该给予制止这种行为,可是为何工程却可以这样实施呢,连这种大型的工程都可以这样胡来,更不用说民用小工程了。不知道我的这个观点对不对,还有如果这种分包是违法的,个人认为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强制要求总——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这样通过政府的强制干预,可以使总包不可以进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