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
发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一个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8.4.2.1条文如下: 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其中“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在老的规范中为“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一字之差,是否新规范搞错了??????我估计是新规范错了或者印刷错误。因为1.条文说明中没有提到为何修改;2.情理上讲也是新规错误,室内系统不应该牵扯到室外用水量-------------别看一字之差,消防审查时有可能扯皮求教大家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第842条的疑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条第一款 原文: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而老规范GBJ16-87第8.6.1条第一款 原文: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接……仔细比较新旧规范的这条规定,意思基本相同,其中有一句就是“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但要认真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新规范把原来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改成了“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一个为“室外”一个为“室内”,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大相径庭!规范虽然有更新换代,与时俱进之说,但不应该相差这么多吧?不知道编委会是怎么考虑此条规定的?我很困惑!大家又是怎么理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