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2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2楼
不是GB50016-2006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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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有具体的条文吗,希望上来补充,应用,现在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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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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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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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 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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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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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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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层建筑纷纷拔地而起,由于高层建筑档次高,功能复杂,火灾隐患比较多。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消防电气的功能,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搞好消防电气设计是关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构成独立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以下简称《民规》;《高层建筑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以下简称《规范》中有关篇章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构成独立系统,专设控制中心。自设备管理系统(BAS)80年代初期引进我国,由于BAS系统具有综合监视、控制和记录功能,许多高层民用建筑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BAS,作为BAS一个子系统,整个系统的动作通过综合网络结构来实现。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在保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性的前提下,只在其控制中心与BAS系统监控中心通过之间的接口,建立信息传递关系,使两者同时具有状态监视功能。一旦发生火灾,按事先编好的程序,实现操作权转移,做到可以完全摆脱综合网络下独立工作。
二、火灾探测器的布置
高层建筑中,火灾探测器设计中往往与风管、风口、灭火喷头、灯具等布置有矛盾,除火灾探测器布置满足有关规范外,还应按照以下原则设计:探测器空调送风口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至灯具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2m,至灭火喷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规范》中对烟、温感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常场所探测器正方形布置时,探测器的间距没有正面回答,按《规范》附录二探测器安装距离极限曲线分析,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应小于7.7m,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小于4.5m。
感烟、温探测器混合布置场所,由于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仅为感烟探测器的1/3左右,常见的成对布置方案可能造成感温探测器保护真空,应该按规范要求确定探测器的数量及布置。
气体灭火、防火卷帘探测器以接入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宜。对于防火卷帘探测器,应充分利用探测器的保护范围,探测器布置于距防火卷帘3m左右的位置。
报警系统回路应预留火灾探测器数量,以便房间功能改变时增加扩充。
三、消防专用电话
现行规范对消防电话只有配置要求,没有详谈系统的构成。笔者认为消防控制中心应设置专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泵房、通风机房、主要配电室、电梯机房、消防值班室、保卫办公用房、卤代烷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等处应设专线电话,采用一对一配线,不宜采用总线配线;消防电话插孔,若采用同线并联布线时,一对电话线不宜超过五个用线电话插孔。
四、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布线
规范对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以功能为主,具体系统构成及布线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国内及国外产品大部分系统是报警及联动同管同线总线敷设,故障率较大。为了增加系统的可靠性,笔者认为报警和联动分管分线敷设,报警系统采用总线制;对非消防电源切除、排烟阀及送风阀实行总线控制;对十分重要的设备如消防泵、喷淋泵、排烟机、送风机、防火卷帘等采用线路控制。
五、电警铃
电警铃是常用的消防设备,但规范中没有对此条件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电警铃与消防广播系统功能相似,同时设置使用可能造成干扰和混乱。电警铃比较适宜于不设或不便设置消防广播的场所(如高层公寓)中使用,代替消防广播的功能。
六、消防管线防火保护
有关规范只原则性地提出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来保护消防管线,而具体措施未做明确规定。实际工程中消防设备的配线应选用阻燃、耐火或防火的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穿钢管敷设。如果线路敷设于非燃烧体结构内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设时,应在钢管上采用防火措施。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钢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楼梯的事故照明线路则埋设在剪力墙或楼板内。对于消防电梯,可采用防火电缆或采用导线穿钢管在电缆井内明设,外面涂防火涂料。
七、应急照明
常用应急照明是高层建筑一个十分重要的安全措施,根据功能分为三类:(1)疏散照明;(2)安全照明;(3)备用照明。
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有三种:(1)自容式即供电装置(蓄电池组)置于灯具内或附近(2)中心供电方式,蓄电池组集中设置,(3)电网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在高层建筑应急照明设计中,习惯上采用自容式,由于这种灯具造价高,管理不便,长时间易损坏,一旦发生火灾,可靠性无法保证。为了增加应急照明的可靠性,笔者认为将蓄电池组集中在楼层竖井内,每层或多层共用一组应急电源装置,每套装置由市电整流电源和24V电池组供电,并采用24V普通灯具。平时由市电整流后供电,同时对电池组进行浮充电;市电故障由蓄电池组无切换时间的直接供电,放电时间为60分钟以上。
八、防火卷帘
《高规》及《规范》对卷帘的自动控制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及时有效地控制其动作,就成了设计人员认真思考和对付的问题。目前卷帘的控制方式一般采用两种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的火警信号来控制其下降。感烟探测器的火警信号控制卷帘的第一次下降;感温探测器的火警信号控制卷帘的第二次下降。笔者认为,这样的控制方式在某些场所有不尽合理之处,随着火灾探测器的智能化,以及报警联动控制器中微型计算机的普遍采用,软件编程功能的不断加强,卷帘的控制方式日趋多样化,原两种探测器的控制方式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其可靠性和灵活性会不断提高,应从以下方面探讨卷帘的控制方式:
(1)控制防火卷帘的探测器,宜从防火隔断的两侧防火区中间同时选用。防火卷帘的控制宜以联动为主。
(2)如果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火灾探测器,不宜采用两种类型的探测器的场所,应根据火灾初期的情况而定。对于初期产生大量烟雾的场所,宜采用两只类型相同而灵敏度不同的感烟探测器;对于火灾初期就产生火焰、温升明显,很少产生烟雾的场所,宜采用两只类型相同而灵敏度不同的感温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
(3)二次启动方式不宜采用两只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当两侧区域中其中之一探测器报出火警确认后,联动卷帘开始下降,当降至地面1.5m,宜经过30~40秒延时后自动下降至底位关闭卷帘,同时要联动启动防火卷帘的水幕保护系统。
九、消防广播系统
《民规》第24.4.3.2条规定,高层酒店建筑,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具有火灾广播功能,但如何实现正常广播与消防广播之间的转换没有明确回答。国内床头柜生产厂家是在每个床头柜内加强切功能,由于高层酒店建筑层数及每层客房数量比较多,强切的故障率比较高。为了增加强切的可靠性,笔者认为,在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广播分线箱内增加继电器,通过继电器实现正常广播与消防广播之间的转换,只是在每个床头柜内增加一个扬声器而已。
《民规》等24.5.2.1规定,消防广播的配线。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但对高层建筑来说,管线十分多,增加了施工安装的难度。笔者认为,宜按每5个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配线,然后输出至相应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的广播分线箱,广播分线箱应具有线路保护装置。这样既降低了施工的难度,可靠性也没有降低。
(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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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JGJ16-2008 GB50045-95(2005) GB501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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