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 《建规》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1、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
《建规》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2、《建规》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