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豫建〔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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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2日 09: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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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1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1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2建设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八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量。
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3规划管理
第九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
第十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供电企业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项目居民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企业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千伏安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含电缆)通道。
4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物资供应。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即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住宅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在工程定额和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完成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住宅项目规划红线内变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四条:省辖市、县(市)供电企业应负责提供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的10千伏电源接入点,确定住宅项目供电方案,参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住宅项目受送电装置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内相关管沟、电缆桥架、设备用房及设备基础等电力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建设,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外至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线路管沟,应当按照市政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电网规划进行统一建设,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六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四到户”。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投运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水二次加压用电、集中供热二次交换用电、安全监控等专用设施的非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6附 则
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市)已出台的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政策,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原管理政策与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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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b178
2017年07月24日 07:00:28
2楼
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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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范
2017年07月24日 17:48:32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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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行四海
2019年05月22日 12:43:37
4楼
感觉内容不完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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