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劳武 于 2017-4-27 11:02 编辑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建、构筑物的抗洪设计和施工: 1 建筑设计水流速度不大于3.3m/s,建筑淹没水深不大于2.5m的洪泛区建、构筑物; 2 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平均风速不大于22.6m/s的蓄滞洪区建、构筑物; 3 上述1、2两款中的建筑工程规划; 4 本规范适用于砖、石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房屋和单层空旷房屋,不适用于木结构房屋和空斗墙房屋。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建、构筑物的抗洪设计和施工:
1 建筑设计水流速度不大于3.3m/s,建筑淹没水深不大于2.5m的洪泛区建、构筑物;
2 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平均风速不大于22.6m/s的蓄滞洪区建、构筑物;
3 上述1、2两款中的建筑工程规划;
4 本规范适用于砖、石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房屋和单层空旷房屋,不适用于木结构房屋和空斗墙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