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个项目,几栋塔楼全部超过100米,按照民规JGJ16-2008第13.10.4条之规定,“火灾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但民规并没有约定哪些性质的建筑物属于特级,只在第13.2.3中约定了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更让人矛盾的是,在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取消了关于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那么问题来了,这几栋塔楼高度均超过了100米,按民规的规定到底算不算特级建筑,是不是必须使用矿物电缆?
手里有个项目,几栋塔楼全部超过100米,按照民规JGJ16-2008第13.10.4条之规定,“火灾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但民规并没有约定哪些性质的建筑物属于特级,只在第13.2.3中约定了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更让人矛盾的是,在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取消了关于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那么问题来了,这几栋塔楼高度均超过了100米,按民规的规定到底算不算特级建筑,是不是必须使用矿物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