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规》(GB50016-2014)第8.4.3条(强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条文基本上可以理解为除住宅厨房外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条文说明)。如某幢多层宿舍,其首层为厨房(采用燃气), 是否不管有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厨房都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来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系统。
本条文基本上可以理解为除住宅厨房外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条文说明)。如某幢多层宿舍,其首层为厨房(采用燃气), 是否不管有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厨房都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来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