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06版建规第3.2.8条的条文解释:屋顶承重构件指屋顶网架桁架及屋面梁,但14版建规把这个解释删掉了,这是否意味着屋面梁不能作为屋顶承重构件来确定耐火极限,在审图的过程中,有些专家承认,有些专家不承认,而我们设计院又拿不出依据,虽然新版建规图示明确屋面梁就是屋面承重构件,但这个建规图示能作为依据吗?连新版建规都把解释删掉了。
根据06版建规第3.2.8条的条文解释:屋顶承重构件指屋顶网架桁架及屋面梁,但14版建规把这个解释删掉了,这是否意味着屋面梁不能作为屋顶承重构件来确定耐火极限,在审图的过程中,有些专家承认,有些专家不承认,而我们设计院又拿不出依据,虽然新版建规图示明确屋面梁就是屋面承重构件,但这个建规图示能作为依据吗?连新版建规都把解释删掉了。
2楼
现在图审的大多都是滥竽充数,对规范不认真学习研究,不从本质出发,就是一心赚钱,本来国家好的政策到这些人手里就变味了,真可谓国之不幸
我认为屋面梁毫不怀疑应按屋顶承重构件对待,这就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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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上说的不错。
可能是常识,编写组以为大家都知道就不多写了。:lol
13J811-1改是可以当一下依据的,在适用范围里写的清楚“配合规范使用”,图集的解释单位也是规范的主编单位。
屋顶承重构件的定义在《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里更比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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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根据14版建规第3.3.10条:对于物流仓库满足3个条件后其最大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面积可以增加3倍,对于单层丙2类仓库其占地面积可以做到6000*4=24000,但建规图示第3.3.10条图示4中单层丙类仓库占地面积为12000,防火分区为4000,这样图示就和建规条文矛盾了,审图专家认为应以建规条文为准。这样以来图示的权威性就打了折扣,其作为设计依据显然就不那么坚定了。可以肯定的是图示中肯定还有其他错误,建规图示作为图集和其他图集一样可以参考使用,但作为反驳审图及消防的依据,其力度欠缺些。弄不好把那些人惹急了还要罚款,设计费本身就没多少,经不起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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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屋顶承重构→确定耐火极限,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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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本帖最后由 真仙 于 2015-9-27 12:50 编辑
关键是你的设计中把屋面梁是否设计成屋面承重构件?
钢屋面梁就是屋面承重构件,这个不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你不设计,将来出了问题是要你负责的。
出了问题是安监局和公安消防局等负责部门来牵头调查的。一些审图公司的老专家,一般还上不了桌。
关于建规第3.3.10条的例子,图集是大体上按丙类1项算的,不知道什么原因(规范报批稿中强调了丙类2项,正式出版的规范又删除了),重新出版的图集也没做修改。记得09年天津消防所就有个说法,物流建筑,丙2单层,占地24000平,防火分区6000平。
不能根据规范或图集里面的个别问题,就全盘怀疑规范或图集。有问题的条文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请编写组解释的,盖了红章的也是有规范般效力的。
关于规范的理解,是要把自己的理解尽量达到编规范者的高度。如果,你认为而成了南辕北辙,吃亏的还是你。
另外,物流建筑的设计将来是要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的,建规的这点儿料还没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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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看了大家的解释大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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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我认为屋面梁毫不怀疑应按屋顶承重构件对待,这就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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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是啊确实是常识,可那些审图砖家却不认可,而我们又拿不出强有力的依据,拿他们又有什么办法呢!谁让建规条文解释把屋顶承重构件的解释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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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上有条文规定的。买一本让专家们开开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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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这本规范是不是老版的,比新版建规出生早的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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