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论坛中的朋友,相对受压区高度的计算按照规范与截面好像是没有关系的,那么是否意味着 任何截面 单筋双筋都可以按照 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计算相对受压区高度------参见混规2010 中6.2.7条。各位踊跃发言哈,谢谢啦
请问论坛中的朋友,相对受压区高度的计算按照规范与截面好像是没有关系的,那么是否意味着 任何截面 单筋双筋都可以按照 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计算相对受压区高度------参见混规2010 中6.2.7条。各位踊跃发言哈,谢谢啦
2楼
6.2.7 的是界限受压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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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相对受压区高度就包括了截面高度,双筋截面的受压钢筋要减小受压区深度,那应该就是有影响的 所以我觉得这个不适合双筋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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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愤怒的 发表于 2015-8-19 16:48 6.2.7 的是界限受压区高度哦对 界限忘记打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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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icywindc 发表于 2015-8-19 17:03 相对受压区高度就包括了截面高度,双筋截面的受压钢筋要减小受压区深度,那应该就是有影响的 所以我觉得这 …我也是这么想的 所以圆形 多边形截面什么的 界限受压区高度都不能按照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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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规范上讲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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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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