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树木间: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 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对小于或等于 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 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树木间: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
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对小于或等于 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 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 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
管线名称 高压铁塔基础边 照明及<10KV
≤35KV >35KV
道路侧石边缘 0.5
给水管 3.0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
燃气管 1.0 1.5 1.0
热力管 2.0 3.0 1.0
电力电缆 0.6
电信电缆 0.6 0.5
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要求城市高压线路架空走廊宽度如表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如表3。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2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
500KV 60~75
110、66KV 15~25
330KV 35~45
35KV 12~20
220KV 30~40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表3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三、《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999 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颁发,其中对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要求见表4。
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要求 表4
线路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导线至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最小水平距离(平行,开阔地区) 最高杆(塔)高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最小水平距离(路径受限制地区) 5.0 5.0 6.0 8.0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颁布,是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条例中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 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 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 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颁布。细则中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5米 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10米 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