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原规范叫法)消防水箱取值问题
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1日 15:26:49
只看楼主

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

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12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消规》第5.2.1条,一类高层住宅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多层商业水箱有效容积取18m3,所以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
这个问题咨询过审图办,他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不能涉及具体取值,还应该按一类公共建筑取值,应为36m3。
这两种理解,那种比较接近规范本意?
liyanfei31
2015年05月29日 09:51:39
12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楼主理解正确。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如室内消火栓、喷淋的用水量,屋顶消防水箱等都分别考虑,再取其中的大者。
本例中,18立方消防水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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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qing106
2015年05月29日 16:27:41
13楼
shifang_zhang 发表于 2015-5-28 16:08 谢谢解答,我觉得是这个道理。后面举例很有说服性。规范规定了室内设施分别根据各自的高度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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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qing106
2015年05月29日 16:41:26
14楼
首先定义建筑分类为 一类公建 消防水箱设置按照一类公建36立方米 其余室内灭火按照各自建筑类别考虑设置。
根据黄总的解释 一栋建筑高度不可以分割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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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tfgh
2015年05月31日 00:34:41
15楼
感谢楼主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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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32392000
2015年05月31日 08:10:05
16楼
不错的帖子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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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
2015年06月01日 11:02:18
17楼
flyoungko 发表于 2015-5-28 15:44 针对朋友所列举的例子,消防水箱取18即可。上部住宅与下部商业室内消火栓与自喷分开考虑,但室外的消火栓 …10楼说的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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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oungko
2015年06月01日 11:34:55
18楼
本帖最后由 flyoungko 于 2015-6-1 11:36 编辑 dongqing106 发表于 2015-5-29 16:41 首先定义建筑分类为 一类公建 消防水箱设置按照一类公建36立方米 其余室内灭火按照各自建筑类别考虑设置。 …和朋友讨论讨论。(我们讨论引起的争议, 都是因为规范没有明确以前的“商住楼”在目前规范中的定位,并且新规中允许把上部住宅与下部商业等其它性质的用房分开考虑消防,应该也是把这类建筑的消防等级降低了,我们这一切的讨论都是纸上谈兵)首先,朋友提到的“首先定义建筑分类为 一类公建”,我并不赞同,因为新规没有提到商住楼的规类,如果认为是“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这一条推断为一类公建,那么如果有一种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任一楼层都不大于1000平方,也就是不能扣上一类公建的第2条,那怎么办?它属于哪一类?是属于第1类“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吗?但是这里的“公共建筑”是否包含所谓的“商住楼”呢?这是从定义上讨论。其次,讨论一下实际工作中,这个消防水箱的角色。新规中明确了住宅部分与商业部分的消防是分开考虑,那么也就是说他们两者的消防是不产生直接关系的,在设计时,只选择这两者单独发生火灾时,哪一个火灾危险性大的一方,那么也就是说,在我们设计发生火灾时,消防水箱只提供一方的初期用水量,而后期消防队到后启动主泵,消防水箱的水更用不上,那么多储存的水也是没意义的。就像在10楼举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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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fei31
2015年06月01日 12:34:50
19楼
支持flyoungko 的观点。
大家还可以参见 http://bbs.co188.com/thread-90854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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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
2015年06月02日 03:41:31
20楼
flyoungko 发表于 2015-6-1 11:34 和朋友讨论讨论。(我们讨论引起的争议, 都是因为规范没有明确以前的“商住楼”在目前规范中的定位,并 …确实纠结。5.1.1条,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楼”不是住宅建筑,那就是公共建筑了,但又与5.4.10-3条规定、及《消规》设计参数选用。。。。。说球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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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ang_zhang
2015年08月18日 15:46:23
21楼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有没有规范编制组的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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