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原规范叫法)消防水箱取值问题
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1日 15: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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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

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12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消规》第5.2.1条,一类高层住宅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多层商业水箱有效容积取18m3,所以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
这个问题咨询过审图办,他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不能涉及具体取值,还应该按一类公共建筑取值,应为36m3。
这两种理解,那种比较接近规范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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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
2015年08月25日 11:47:12
22楼
本帖最后由 tx 于 2015-8-25 11:49 编辑

其实,无论是原《高规》、或新《建规》,所谓“商住楼”都属于“公共建筑”,新《建规》5.4.10条只是继承了原《建规》5.4.6条,原《高规》好象没有类似规定。
“商住楼”既然属于“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应该按“公共建筑”执行,这样无论设计、或审图,底气要足些。
原来按《高规》设计时,一类商住楼也是按一类公建,即,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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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h_198908
2015年08月25日 12:39:38
23楼
建规是规范消防灭火设施设置的场所,消防取值及具体措施要按水消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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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h_198908
2015年08月25日 12:40:46
24楼
wxh_198908 发表于 2015-8-25 12:39 建规是规范消防灭火设施设置的场所,消防取值及具体措施要按水消规执行商住楼按现在的规范定义就是公共建筑,按公共建筑取值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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