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原规范叫法)消防水箱取值问题
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1日 15:26:49
只看楼主

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

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12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消规》第5.2.1条,一类高层住宅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多层商业水箱有效容积取18m3,所以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
这个问题咨询过审图办,他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不能涉及具体取值,还应该按一类公共建筑取值,应为36m3。
这两种理解,那种比较接近规范本意?
wxh_198908
2015年05月21日 15:59:26
2楼
商住楼为公共建筑,按公共建筑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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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1日 16:47:35
3楼
wxh_198908 发表于 2015-5-21 15:59 商住楼为公共建筑,按公共建筑取值如果按照公建取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条3款,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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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haijun760209
2015年05月21日 17:11:07
4楼
应按公共建筑考虑屋顶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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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ping81
2015年05月21日 22:19:49
5楼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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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anyuan7
2015年05月26日 16:59:31
6楼
我觉得按建规18立方即可,建规已经说了室内消防设施按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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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7日 13:18:51
7楼
现在做这样的建筑,消防用水量怎么取值,不是可以住宅、商业分别取值,然后再比较取大值。大家认为屋顶水箱的取值和消防用水量的取值有何不同。个人认为分开取,应该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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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z230103
2015年05月27日 16:02:36
8楼
新建规已经没有商住楼,综合楼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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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8日 15:03:05
9楼
lyz230103 发表于 2015-5-27 16:02 新建规已经没有商住楼,综合楼概念了恩,这个说法是以前的叫法,容易理解是什么样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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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oungko
2015年05月28日 15:44:31
10楼
本帖最后由 flyoungko 于 2015-5-28 15:47 编辑

针对朋友所列举的例子,消防水箱取18即可。
上部住宅与下部商业室内消火栓与自喷分开考虑,但室外的消火栓系统整体按公建考虑。
大家都很清楚新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明确了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分开考虑,并且其条文解释也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条的想法。
“审图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不能涉及具体取值,还应该按一类公共建筑取值”,个人觉得这样想法有些死脑筋了。
举例:
如果一栋不超过100米的建筑,下部3层的商业总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按新规的规定,下部的商业都不需要设置消火栓,只上部住宅设置消火栓系统,那么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水箱就只是服务住宅的消火栓系统。如果现在按审图的说要按一类公建取值,取一个36方的水箱,有何意义。
规范既然规定了把住宅与其余功能分开考虑部分消防,那仅服务于室内消防系统的消防水箱按分开考虑又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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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ang_zhang
2015年05月28日 16:08:39
11楼
flyoungko 发表于 2015-5-28 15:44 针对朋友所列举的例子,消防水箱取18即可。上部住宅与下部商业室内消火栓与自喷分开考虑,但室外的消火栓 …谢谢解答,我觉得是这个道理。{:2_78:}后面举例很有说服性。规范规定了室内设施分别根据各自的高度设置,且已经做到了两种功能防火分隔。根据防火规范原则,只有一个着火点,这个水箱一起火灾中只服务于住宅或商业一种,所以我认为18立方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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