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定额中的含量系数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吗? 现在我手头跟踪审计的一个仿古建筑的项目,计价表中规定自卸汽车运土是按正铲挖机挖土考虑的,如果实际中是反铲挖掘机挖土,那么自卸汽车运土台班量要乘系数1.1,但是施工单位的投标预算中系数是乘1.35,还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情况投标预算中的系数与计价表中的规定都不符合。 关于这一点,我同事认为计价表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编制标底或者结算审核时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调整,但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可以以此为参考,现在不是都实行企业自主报价吗,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只是参考不是必须严格遵守。我觉得他说的有一定道理,之前我做投标有时综合单价降不下来,确实是调整的含量,但是计价表中总说明又有这么一句话:
现在我手头跟踪审计的一个仿古建筑的项目,计价表中规定自卸汽车运土是按正铲挖机挖土考虑的,如果实际中是反铲挖掘机挖土,那么自卸汽车运土台班量要乘系数1.1,但是施工单位的投标预算中系数是乘1.35,还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情况投标预算中的系数与计价表中的规定都不符合。
关于这一点,我同事认为计价表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编制标底或者结算审核时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调整,但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可以以此为参考,现在不是都实行企业自主报价吗,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只是参考不是必须严格遵守。我觉得他说的有一定道理,之前我做投标有时综合单价降不下来,确实是调整的含量,但是计价表中总说明又有这么一句话:“除计价表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计价表有出入而调整计价表用量”,这句话就说明不能随意调整含量,那么现在关于这个问题谁能给个准确的答复,我想要确定的答案,大家来讨论看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