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qhd1965 于 2014-5-24 12:13 编辑 建筑地下室迎水面混凝土结构是否需要具备抗冻融能力? 严寒和寒冷地区在贯彻国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3.3条“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的地下工程,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300次。”的规定时,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条文的理解与执行的认识上出现重大分歧。争论的焦点:
建筑地下室迎水面混凝土结构是否需要具备抗冻融能力?
严寒和寒冷地区在贯彻国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3.3条“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的地下工程,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300次。”的规定时,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条文的理解与执行的认识上出现重大分歧。
争论的焦点:
严寒和寒冷地区冰冻线以上的地下工程迎水面混凝土结构在设置了防水层之后,是否还须要结构混凝土具备规范规定的抗冻融能力?
正方观点:
住宅地下室冰冻线以上虽然是冻融环境,但由于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防水层,混凝土不再与水和湿润土壤直接接触,不可能达到中度或高度饱水状态,所以不再需要考虑其抗冻融侵蚀。
有关人员并引用冰冻线深2米的严寒地区大庆市高层住宅地下工程结构混凝土在设置了防水层后均不再要求结构混凝土具备抗冻融性能予以佐证。
反方观点:
地下工程迎水面混凝土结构外设置的防水层属于附加防水措施,在一至三级防水设防下均要求混凝土结构本身具备自防水能力,自防水混凝土结构根本就没打算接触水?
防水层的寿命一般不会超过30年(没有厂家给出材料的明确使用寿命,并对此做出明确承诺),与混凝土结构不同步,且无法维修更换。
住建部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工程竣工交付5年以后漏水就不在保修范围。防水层的设置不能确保混凝土结构在使用5年后不接触水并因此达到中度或高度饱水状态。在防水材料合理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30年,设计未曾规定)结束后,混凝土结构更必须单独面对冰冻线以上的外部环境并因此达到中度或高度饱水状态。
二至三级防水设防条件下,设计与验收规范并不是不允许结构渗漏的存在,而是可控。正常情况下允许结构渗漏,就不能保证混凝土结构不与水接触并因此达到中度或高度饱水状态。
再,该规范第3.1.4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如防水措施能单独保证混凝土结构在全设计使用期内不与水直接接触,那采用防水混凝土岂不是多余之举。
退一步说,如果只要设置了防水层就不要求混凝土具备抗冻融能力,而规范又规定主体结构一般都要设置防水层,那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岂不成了多余废话。
因此,不论是否设置防水层,冰冻线以上地下工程迎水面混凝土结构均应按规范使用具备抗冻融性能的混凝土。只能根据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寿命和设计单位确定的防水层能提供的防水层设计使用期的差距大小来酌情降低对结构混凝土的抗冻融能力要求。
设: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寿命 — 防水层设计使用期 = M
M≤0时,可不要求结构混凝土具备抗冻融能力,比如工程结构设计使用期20年;
M>0时,应当要求结构混凝土具备相应的抗冻融能力,比如工程结构设计使用期50年;
M值越大,应当要求结构混凝土具备更高的抗冻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