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隧道穿过一座石头山,山体表层土壤薄,不足30cm,山体为若风化岩石,也就是说隧道开挖后里面基本无渗水现象。隧道所开挖的石方全部可以利用,即分级粉碎后可作为商品石料出售。在隧道前期开挖的石方临时堆放在隧道口租用土地上,待隧道里面开挖出一定容积后,所开挖的石方可堆放在隧道里面(容积足够大),边粉碎边出售。且隧道里面基底高程高于隧道口,可防止外围地表水进入隧道。隧道里面采用喷浆护面,隧道底铺15cm混凝土路面。
一条隧道穿过一座石头山,山体表层土壤薄,不足30cm,山体为若风化岩石,也就是说隧道开挖后里面基本无渗水现象。隧道所开挖的石方全部可以利用,即分级粉碎后可作为商品石料出售。在隧道前期开挖的石方临时堆放在隧道口租用土地上,待隧道里面开挖出一定容积后,所开挖的石方可堆放在隧道里面(容积足够大),边粉碎边出售。且隧道里面基底高程高于隧道口,可防止外围地表水进入隧道。隧道里面采用喷浆护面,隧道底铺15cm混凝土路面。
请教各位大侠:
将本隧道作为一个独立项目,1、隧道面积是否算为水土流失面积?2、隧道面积是否算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3、旧路改造工程,在旧路基础上铺设沥青混凝土,旧路是否算水土流失面积?
4、旧路改造工程,清除原砼路面,然后重新修建沥青道路,原砼路面是否算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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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
1可算为水土流失面积,因为在隧道路面施工过程中以及喷浆护面过程中会存在水泥浆流失现象,因隧道里高程高于为外面,水泥浆可流出隧道,危及周围。另在路面和喷浆施工前需冲洗原开挖面,存在岩石粉末,虽不是土壤,但在隧道爆破过程中以及石料粉碎过程中产生大量岩石粉末。
2可不算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因其以前就不存在保土蓄水功能,修建后也不影响当地水土流失。
3因旧路改造,难免存在破损带处理,所以算为水土流失面积。
4因将原砼路面清除后重新修建道路,虽原砼面层为主体工程设施,但修建后具有保土作用,且清除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远远打于背景水土流失,故人为是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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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各位大侠不吝赐教!谢谢!
2楼
主要是要考虑隧道开挖的弃渣的占地和防护!至于隧道本身,破坏了多少就应该算多少,毕竟还是降低了原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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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个人理解,最起码隧道口那个面积应该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至于里边就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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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隧道口以及临时堆渣点是算水土流失面积。
隧道穿越的是独立的石头山,岩石坚硬,弱风化,节理一般不发育,又如何降低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功能?
另:对于原水泥砖晒场,地面采用素混凝土铺设,现用来做临时堆渣场,且堆渣基本为隧道开采的块石。临时堆渣场是否算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个人仍然认为应将其归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理由:弃渣为块石,堆放过程中势必损坏原地面,造成松散颗粒粉末,虽弃渣基本为石料,但仍附有岩屑,在外营力作用下产生位移,即所谓的“水土流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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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28日 水保[1996]393号)
辽宁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辽水利保字[1996]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厅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的解释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愿意。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中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
此复。
附件: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
附件:
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
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
(1996年7月17日 辽水利保字[1996]216号)
水利部;
我省最近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时,就该条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包含原地貌的问题,与相对人产生了争议。我们认为,原地貌具有水土保持设施的属性和作用,应当包含在《实施条例》第21条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之中。
其理由是:
一、原地貌是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貌,除包括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域外,还包括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荒山、荒丘等。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域起着明显的水土保持功能,无疑是水土保持设施。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荒山、荒丘等,虽然存在水土流失,但它毕竟还能够通过土壤颗粒间的压力和粘着力起着一定的保持水土的作用,并由其表层的逐年风化为植物的生长创造条件,而且一切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都是在荒山、荒丘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浩瀚的天然林就是在没有任何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上演替而来的。所以说,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是初始的水土保持设施,它的水土保持功能虽然比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方低一些,但它还是远比破坏了原地貌后的水土保持功能高出许多,破坏了原地貌,就破坏了水土资源,必然会造成土壤疏松,加剧水蚀,甚至还会出现风蚀和重力蚀,再加上200~400年才能风化成1厘米厚的表土层被打乱,使植被丧失了生存的土壤,水土流失进入恶性循环。
二、原地貌包含着国家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投入。封山育林是一种水土保持措施,限于国家目前人力、财力等原因,不可能、也没必要同时对所有的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进行大规模地治理,只能对水土流失特别严重的部分进行重点治理,而对水土流失轻微的地块则采取封山育林的办法,为林、草的生长创造并积累了条件,经过长期封育,可以自然长出林草。但这样的地貌受到破坏,不仅国家多年的水土保持投入前功尽弃,而且还会加剧水土流失。之所以《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就是因为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样,国家对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貌在封山育林等方面也进行了多年的投入,损坏其地貌,也应当给予补偿。
以上解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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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应该不计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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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待隧道里面开挖出一定容积后,所开挖的石方可堆放在隧道里面(容积足够大)
考虑一下,这样的施工工艺是否会影响到主体工程的施工。虽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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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旧路是否算水土流失面积?
应该算,把原有的砼除,就会对原有地表造成扰动破坏,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因此应该算是水土流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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