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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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6日 1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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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期刊速读内容来自《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22年第5期文章《 已建矿山 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编制要点分析 》,作者 林园 。 林园(1979—),男,甘肃临洮人,高级工程师,学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咨询等相关工作。

 

本期期刊速读内容来自《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22年第5期文章《 已建矿山 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编制要点分析 》,作者 林园

林园(1979—),男,甘肃临洮人,高级工程师,学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咨询等相关工作。


摘要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参与的各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审查及监督实施的实践经验,探讨已建矿山类项目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中涉及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难以界定,取土、弃渣场设计深度不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等重点问题,提出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重点和编制要点,旨在为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提供借鉴。


正文

矿山类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类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技术标准中的建设生产类项目,即在生产期内仍存在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的活动。


近年来,随着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配套体系逐步完善,国家加大了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管理力度,促进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呈现新面貌新常态。


但是仍有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因早期建设程序不全、监管不到位等,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以及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选择在已完建、动工后或投产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而各类补报项目中以矿山类项目居多。


另外,已建矿山类项目通常建设历程较长,投产期内持续发生扰动地表的活动,且涉及各类取土、弃渣等敏感因素,因此出现各类防治责任范围不明确,占地、取土、弃渣难以界定等问题,给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落实造成一定困难。


2020年12月,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下发了《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行为,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提供依据。


本研究依据技术审查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参与的各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审查及监督实施的实践经验,探讨已建矿山类项目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中涉及的各类重点问题,提出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重点和编制要点,旨在为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提供借鉴。



1 问题分析


(1)建设期限难以确定,扰动面积、防治责任界定不清。


已建矿山类项目与其他建设类项目不同,其建设期可能不集中在某一时段,而是分散在多个不同时段,在不同时段各建设分区内均会发生水土流失问题。如场内道路建设,基建期内可能仅依据批复的开发利用方案,建设一部分能够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道路;进入运行期及开采期时,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需要继续建设部分道路。


又如各类采场、堆料场和弃渣场,基建期内可能仅依据首采区初步确定位置,进行局部表层剥离、平整及堆放,后期依据实际开采、生产及弃置方案,开拓、布设了不同的采区位置及堆置方案;而期间又可能因为采矿权变更(如采矿证范围、责任主体变更等)、矿山恢复治理、环境保护要求等,造成各分区建设期限难以确定,分区面积、范围及防治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等问题。


(2)水土保持措施 界定不清,存在的问题分析不到位。


矿山类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一般包括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环保部门要求编制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其主体工程设计内容专业性较强,涉及工业、建筑、地质、水文地质、自然资源、水利、环评等多个行业类别的设计内容,对于矿山开发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如采矿场内表层需依据地质及矿石开采的质量、工艺要求,分析是否有剥离要求,而表层剥离又需要依据气象、水文、植被、土壤条件及环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要求,判定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又如对于各类施工生产生活区、堆场、废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一般按要求计列平整措施,但其实施时段为矿山闭坑时段,与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时限可能不同。


这些易造成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界定不清的问题。另外,矿山实际开发建设及开采运行过程中,可能因地质勘查、开采条件(范围、深度、宽度、高度等)、开采方案变化,造成开采现状与主体工程设计不符的情况,进而引起主体布局变更、扰动区域变大、弃土弃渣堆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3)取土、弃渣场设计深度不够。


已建矿山类项目取土、弃渣场一般依照主体工程设计中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相关内容的设计,受行业规范及方案编制要求等因素影响,大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


如因水文资料分析不足、影响范围调查不全,在位置选择中,部分矿山将弃渣场、堆料场布设于河道管理或行洪范围内;或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布置于有可能对下游构成影响的上游临河区域;或因外业勘测深度不够,选定的渣场、料场容量不足,堆置方案不满足规范要求等。此外,已建矿山类项目大多存在取土、弃渣及其他堆场与设计布置的位置、数量不符等问题,究其原因,也多是前期设计深度不够。


(4)防治措施体系不完善,不满足防治要求。


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的布局和组成,要求依据矿山不同建设期限内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进行分析,针对矿山不同分区存在的各类水土流失隐患,制定合理的防治措施。而受建设历程调查不清、责任范围不明以及主体工程措施界定不清、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不够等因素影响,极易造成防治措施体系不完善、难以达到防治目标要求等问题。


如防治措施总体布局中遗漏现状采矿证范围外需采取治理措施的各类道路、管线、输电线路等;分区防治措施中遗漏各类环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的各类围封、围挡、限界等临时性限制措施;对于现有的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截(排)水沟、开采边坡,未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等;针对矿山的各类水土流失问题,未进行有效识别和疏理就采取防治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达不到防治要求。



2 审查重点分析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各章节及附件、附图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已建矿山类项目审查重点主要包括矿山开发利用现状、项目评价、取土和弃渣场相关设计及评价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设计4个方面,对应于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章节,主要为项目概况,项目评价,取土、弃渣场设计和水土保持措施章节。


2.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章节的审查重点为项目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涉及的取土、弃渣场位置是否明确,要素是否完整,描述是否清晰,是否满足选址分析的需要,堆置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占地数据、土石方量是否存在明显错误等。


对于已建矿山类项目的审查,更应注意确认矿山不同建设时段涉及的建设内容是否遗漏场外各类道路、管线、输电线路等内容,是否遗漏场外采坑、弃渣场、临时堆场等内容,各类堆场、渣场等是否存在面积过大、数量过多或面积不够、堆置不合理等问题。


2.2 项目评价


项目评价章节的审查重点为工程选址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是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和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土、弃渣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对于已建矿山类项目,应严格依据水土保持法、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标准中有关矿山开采的条例要求,逐条进行合规性对比分析,判断其选址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存在的各类水土流失问题是否分析到位,取土、弃渣场的位置、布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遗漏各类防护、拦挡等措施的问题。


2.3 取土、弃渣场设计


取土、弃渣场的设计章节,是已建矿山类项目技术审查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弃渣场,其设计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建议不予通过技术审查:①选址不合理;②资料不翔实;③与实际有较大出入;④防护措施不全或不合理;⑤未提出未按设计进行堆置、拦挡和防护的解决方案。


2.4 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措施章节的审查重点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有效,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和标准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分区措施是否包含明确的位置、结构形式、植物种类等,措施配置是否合理,布设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对于已建矿山类项目,应注意分析措施布局的合理性、完整性,分析各分区措施是否做到位置明确、配置合理、图纸规范,是否满足防治体系要求。



3 方案编制要点及措施分析


基于对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方案审查要点、难点的分析,提出做好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4个要点。


3.1 梳理矿山建设历程,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及范围


基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要点分析,结合已建矿山类项目建设历程长、扰动范围大的特点,编制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首先梳理矿山的建设历程。依据各类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年报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走访,详细梳理矿山的主要建设时段及不同建设时段内的主要建设内容,摸清矿山的建设历程。


将已建矿山类项目自前期探矿至开采现状时段内各分区的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分区分时段统计,并计列相应的面积、范围及各项工程量等。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各分区及现状采矿证范围外的扰动面积,也应明确调查范围、面积及责任主体,从而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主体。


3.2 分析主体设计,扎实做好现状调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应先依据主体工程各项设计进行分析,再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评价,判断主体工程中具备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能否满足防治体系要求。


已建矿山类项目各类主体工程设计具有专业性强、变动多的特点,因此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对主体工程设计的各类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环保部门要求编制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复核,并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对主体工程设计进行评价,判别其与现状存在的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另外,已建矿山类项目中各分区的布置情况和覆盖范围等往往与设计相差较大,做好现状调查,分析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隐患和问题,是方案编制的重中之重。 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分析已建矿山类项目存在的各类问题,如有无乱堆乱弃现象,是否涉及环境影响敏感区域,分区内有无采取边坡整治、拦挡、防护、平整、苫盖等措施的需要等。


3.3 严格依据规范,做好各类取土、弃渣场设计


取土、弃渣场以及各类堆场的设计,是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关注的重点。而依据已审查的各类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多数项目仅借用主体工程已有的取土、弃渣场相关设计内容,难以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为做好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取土、弃渣场的设计,首先应对矿山取土、弃渣、堆放的规模、数量进行复核确定;其次对目前各取土、弃渣及堆料场的实际布置,进行复核评价,确定合理的布置方案;最后按规范要求,对各类取土、弃渣场及堆料场进行具体的设计。


设计过程中应对选定的各类取土、弃渣场进行外业勘测,对周边水文、土壤、植被及各种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复核,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和制图。


3.4 以现状存在问题为抓手,构建全面具体的防治措施体系


已建矿山类项目的水土流失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自基建期起不同时段分别存在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最终形成矿山开发利用水土流失现状。因此,其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的总体布局,应针对现状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全面具体、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体系。


方案编制过程中,应依据矿山建设历程梳理结果,结合实际调查,对各分区内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进行分析,了解主体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已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尤其应重点关注取土、弃渣场和堆料场等需重点关注区域的覆盖范围和堆置方案。


要构建全面、具体、合理的防治体系,一方面应认真复核、分析和界定主体已实施的各类具备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另一方面应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布设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以实现防治目标。



4 结语


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及编制,其受建设历程长、扰动范围大、前期设计深度不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易出现建设历程规划不清晰,防治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问题分析不到位,取土、弃渣场设计深度不够,防治措施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实际审查及方案编制过程中,应依据生产建设项目审查技术要点,结合已建矿山类项目的实际特点,梳理矿山建设历程,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及范围;分析主体工程设计,扎实做好现状调查;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各类取土、弃渣场设计;针对现状存在问题,构建全面、具体、合理的防治措施体系,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可行性。


来源:山泽研习社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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