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huzhi0 于 2013-5-13 12:22 编辑 一、结算部分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明其基槽开填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本顶宽添工作点),建设单位取施工单位发生了一致,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盘算规则的,属于施工办法,按合同”超越设计部分不夺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矩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
本帖最后由 shuzhi0 于 2013-5-13 12:22 编辑
一、结算部分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明其基槽开填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本顶宽添工作点),建设单位取施工单位发生了一致,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盘算规则的,属于施工办法,按合同”超越设计部分不夺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矩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真结算”,就应按实际启掘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答:1>什么鸣”按实结算”?怎样懂得?
2>原工程的基槽当怎么结算
?
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费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瞅超挖部散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
、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许多,波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结上有分歧,不合如下:增长某项工作签证费用
53000
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含了全体费用,因而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加入计取害润、税金,仍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果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问:
1>签证是针对理论产生的用度,个别签证只要另外计弃税金,便直交计进税前制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括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 三类土 基础类型:独立基础 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 地下水位:-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100厚C15艳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想讨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写施工结束,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端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点,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
“
垫层面积
*
挖深(垫层底部)
”
计算的,所以不好判定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切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4
、包干价里逢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讲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定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2楼
本帖最后由 shuzhi0 于 2013-5-13 12:28 编辑
5
、我所在的一清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
4.5M
,上口长
98M
宽
46.5M
,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轻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做作置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平均沉提,导致原重叠池边一排水管决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踊跃采取措施补救,在凑近沉叠池一着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持续抽水。预先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尽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资料去道,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公道的,施工方不能索赔。详细起因如下:
1>施工方请求击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谢绝。然而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望作是业主盼望乙方采用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持续提出合理化倡议,而采取的天然抬坡措施没有保障恶施工品质。所以乙方要承当重要责免。
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变发生后才正式提接给监理,解释业主和监理 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打算,不能构成正式协定,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 监理达成共鸣的情形下进行的施工,成果该然由乙方承担义务。
6、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规模是什么?是已经做了的,加搭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沉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畴应该是已经作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行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挥霍,按完成的工程量联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 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收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明白起见,会避免穿插,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抒发,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好路线计算,比如水热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间隔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独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8、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比拟,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5%,那么,结算价款应= 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具体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力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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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二、工程量计算部分
1、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和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拔筋,等到构造柱施工时,构造柱的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的时候,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预留钢筋,两头的柱筋离开来,按三个简图计算啊?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答:可以合在一伏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结构柱,畸形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的拆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2、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和屋檐口高差达11米 ,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1.2米,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1.2米,应该按檐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3、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但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断定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恒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我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2006)133号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与室内楼空中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降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涨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4、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那些部分。挑阳台和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依据GB/T50353-2005,首层修建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足以上结构外围程度面积计算。这面须要说明围护结构的概思,规范中定义为“围合修筑空间四处的墙体、门、窗等”,所以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的围护构造中的。只能依照阳台的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标准中阳台的计算规则说明如下:“建造物的阳台,不管是凹阳台、挑阳台、关闭阳台、不开启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所以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按一半计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
5、新规范中规定:阳台不论封锁不关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但是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的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怎么记取面积?
答: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是从使用过能上来考虑的。规范中对阳台的说明是:供使用者进行运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的,所以如果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厨房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按厨房的计算规则计算。
6、在河南郑州大石桥东一个小区,12层小高层,天上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3米,附近及顶板均为砼结构,架空层的底即为满堂基础。但是此架空层没有进口.现在有分歧:
看法1:此架空层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此架空层属于基础的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答: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应用功效及结构考虑,因为其设计周围及底均为砼结构,如果其能用于己们的生发生活,则应该计算片面积。
7、板筋散布筋是否加180弯钩?正常情况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 在哪里能查到相关依据?
答: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终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授力钢筋,是构造钢筋。所以不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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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三、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旧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聊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断?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呈文,不合乎结算前提,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讲演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拥有法律效率,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合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现蔽工程验发记载、分部分项工程量量测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供给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绝,躲免工程当前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弛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正。
四、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细心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答应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五、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盾矛。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实实用意的表白,存在法律效力,在解释次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六、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许可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造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七、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买,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本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间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买价必须经由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差别,需要与甲方一起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八、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准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涌现分歧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耗费量与供给量呈现差异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短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初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遇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蒙损失了。再比方木材,估算用量需要50破方,施工单位通功增强治理,采取了其余可行的措施,加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坐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方法来处理这个问题:这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钱高价扣归。甲供材不脚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回施工单位。
九、因图纸变更,本来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撤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心封堵及防水处理当如何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十、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
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逝世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足的预感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废品建筑物价格,并可能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藏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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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好太有才、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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