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一)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 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
相关法条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一)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 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 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观点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3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依据该款规定,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 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司法观点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 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 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 定 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 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 际, 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 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 人民法院在 具体裁判中, 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司法观点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确立了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 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该条并非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 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或者市场价格进 行结算。否则, 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观点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 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 可参照合同关于质量、工 期、进度款支付等索赔条款的约定计算损失
司法观点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指导意见(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予支持。